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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委员会(同时使用“中国国际商会商业行业商会”名称,以下简称“我会”)关注到,部分单位或个人在开展“中华传统好食品”相关项目活动、宣传推广及商务合作过程中,使用我会名称、历史合作信息或相关表述。
为维护社会公众、合作单位及相关企业合法权益,避免产生误解,现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:
一、关于历史合作事项
我会曾于2022年8月28日与中贸好品(北京)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《合作协议》,就共同宣贯、推广与评价《中华传统好食品评价通则》(T/CCPITCSC 014-2018)团体标准等事项开展合作。
根据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,我会已于2026年2月6日向中贸好品(北京)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《关于解除合作协议通知函》。
自上述通知送达之日起,双方基于前述协议形成的合作关系终止,相关授权及合作安排同步终止。
另外,《中华传统好食品评价通则》(T/CCPITCSC 014-2018)团体标准已废止。
二、关于“中华传统好食品”相关活动的说明
“中华传统好食品”相关项目、活动及评价工作,应当以我会正式授权文件及官方发布信息为依据。
截至本声明发布之日,除我会官方网站公开信息及正式授权事项外,我会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继续以我会名义开展《中华传统好食品评价通则》(T/CCPITCSC 014-2018)团体标准相关评价、推广、招商、合作签约或其他活动。
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我会书面授权开展相关活动,均不代表我会立场,不属于我会组织、批准、指导或授权开展的事项。
三、关于名称及身份使用
我会郑重声明:
未经我会依法授权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:
(一)以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委员会”“中国国际商会商业行业商会”等名称开展相关商业活动、项目推广、企业招募、评价服务或合作活动;
(二)对外宣称其项目、活动、品牌、评价体系或商业合作获得我会认可、指导、支持或授权;
(三)使用我会名称、标识、文件、授权信息或其他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关联误解的内容进行宣传推广。
对于未经授权使用我会名称或相关信息开展活动的行为,我会不予认可。
四、关于第三方合作事项的提示
社会各界、相关企业及合作单位如涉及“中华传统好食品”相关项目、评价、合作或其他事项,请通过我会官方网站、公开联系方式等渠道进行核验。
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开展相关活动,导致第三方产生误解、损失或争议的,由相关行为主体依法承担责任,与我会无关。
五、其他
我会始终依法开展行业服务、团体标准推广、国际交流及相关行业促进工作,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对于任何侵害我会名称权益、社会信誉或造成社会公众误解的行为,我会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权益。
特此声明。